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(修订草案修改稿)进行二审———
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如果有家难归,有望通过民政部门寻求庇护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。昨天上午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(修订草案修改稿)进行了二次审议。修改稿同时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,增加了“违背妇女意志”、“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”构成要件。
■性骚扰界定增加“违背妇女意志”
在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,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预防、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。有委员提出,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,应当进一步明确,现修改为:“禁止违背妇女意志,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”
修改稿同时增加规定: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、行为人所在单位、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所在单位、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,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、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。
权威解读
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平
北京市人大法制办二处处长王爱声
记者:在明确性骚扰的界定上,此次增加了两个构成要件,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?
邹维平:在平日里,开玩笑、发黄段子这样的行为比较普遍,如果都定义为性骚扰肯定是太宽泛了,这次加上实质性的条款,是在明确不受欢迎的黄段子、语言才能定义为性骚扰。至于平时开玩笑,一笑而过的就不算了。性骚扰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,不受欢迎的。
记者:目前,对于性骚扰的处罚基本包括哪些方面?
邹维平:针对性骚扰的处罚,基本都是从民事的角度处罚,譬如赔礼道歉等。如果严重的话,如采用暴力手段,构成治安处罚条例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,这个立法所界定的骚扰主要是一般的骚扰,也就是民事的那一部分。
记者:如果修订草案能够通过,目前增加的两个要件,会成为性骚扰案件的立案证据吗?
王爱声:在调研近几年3起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案件中,没有一起以性骚扰立案,案由一般以侵权立案。这部法规应该与基本法是相衔接的,而非取代。增加界定要件对法院的意义并不在于取代证据或者取代民法,而是提供两个参考要件。对于大众而言,就是指引行为的作用。同时,这样类似的行为都可以找到立案案由分类。
新闻链接 法规草案首次提交语言文字专家审校
为了提高立法质量,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还将北京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修订草案文本交由4位语言文字专家审校,请他们从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角度提出意见。这也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法规草案提交语言专家审校。
北京市人大法制办二处处长王爱声表示,在语言专家的审校过程中,最典型的是“妇女病”一词,草案原规定中有“妇女病普查制度”这一提法。而这一表述按人群分有一定的歧视,同时按卫生部门的规定,妇女病还有明确含义,就是两癌筛查,但市人大曾提出的妇科病又不包括乳腺癌。在审校过程中,语言文字专家认定,这一表述的确有歧视色彩,于是改成带有描述性的妇女特殊疾病。




